抢红包轻松“躺赚”?小心“馅饼”变陷阱!

内容摘要拍 案 惊 奇 什么都不用做,只抢红包再汇总转账就能轻松“躺赚”?家喻户晓的“光头强”做起了奶茶店生意,还聘请了长相相似的代言人?擅自将他人的注册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再引流到自家网页,该行为如何定性?本期案例关注非法转移资金、抢注商标等

拍 案 惊 奇

什么都不用做,只抢红包再汇总转账就能轻松“躺赚”?家喻户晓的“光头强”做起了奶茶店生意,还聘请了长相相似的代言人?擅自将他人的注册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再引流到自家网页,该行为如何定性?本期案例关注非法转移资金、抢注商标等侵害商标权的相关行为。

法官提醒,微信红包“洗钱”通常以“兼职赚佣金”为名,吸引学生、自由职业者等群体,对资金进行碎片化处理,企图转移犯罪所得,广大群众应提高法律意识,拒绝参与非法资金流转。

助人“洗钱”

●抢红包再转账获利4000多元

●属非法转移资金获刑9个月

2024年5月至6月间,许某的上家(另案处理)以“刷单轻松返现”为诱饵,诱骗受害者加入微信群,并让他们将刷单款项以微信红包方式发到微信群内,同时组织人员在群内抢红包,将涉诈骗违法资金进行转移。

其间,许某受指使,将自己名下的两个微信号加入涉案微信群。进群后,许某在明知微信红包资金涉及违法犯罪的情况下,每当受害人发出红包,许某便迅速点击抢走,再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资金汇总给指定同案人,后以红包数额的一定比例获取好处费。

经统计,许某抢到红包资金共计9.9万余元,从中获利4047元。2024年7月,许某被抓获。案件审理期间,许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地点: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结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本案中,许某根据同案人的指示加入相关微信聊天群,在微信群内抢红包,并通过微信转账汇总的方式将红包资金转移给指定的同案人,后以红包数额的一定比例获取好处费,足以认定其主观明知。

微信群抢红包是否属于“转移”犯罪所得?转移是指将犯罪所得转移到他处,使侦查机关不易查获,通过“多层级、碎片化”的操作,使资金流向复杂化,企图切断赃款与上游犯罪关联等行为。本案中,许某以“抢红包”为名协助同案人将赃款化整为零,再将资金转移至指定账户,本质上属于“转移”犯罪所得。

荔湾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许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法官提醒,随着网络支付的普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犯罪手段亦逐渐呈现网络化特征。微信红包“洗钱”通常以“兼职赚佣金”为名,吸引学生、自由职业者等群体,利用微信软件的社交属性伪装成正常红包,对资金进行碎片化处理,企图增加转移犯罪所得行为的隐蔽性。广大群众应提高法律意识,对红包资金来源不明(如陌生人转账)、要求资金立刻转出至指定账户、抢红包转移指定账户赚取佣金等协助切断“资金流”的行为提高防范意识,拒绝参与非法资金流转,避免掉入陷阱沦为“犯罪工具人”。

商标侵权

●恶意使用“光头强”IP商业运营

●三被告被判赔经济损失100万元

华强公司是《熊出没》系列动画片及“光头强”美术作品著作权人。

2013年,卢某申请“光头强GUANGTOUQIANG”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餐馆、茶馆等服务上,后转至农某名下。

2020年,华强公司以“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批准撤销,农某不服该决定遂提起诉讼,但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2022年,农某另申请的“光头强茶铺”等商标也因损害华强公司在先权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上述商标不予注册。

2020年9月,农某将商标授权和某堂、春某泉两家公司使用。两公司随即开展商业运营:和某堂公司定制含“光头强”形象的奶茶杯、包装袋,并与冯某签订品牌宣传协议,邀请其作为“光头强茶铺”的品牌宣传大使,宣传费约为每月1.2万元。

而春某泉公司在官网发布加盟信息,使用“光头强”形象招商。2021年,春某泉以5万至10万元加盟费授权20余家“光头强茶铺”,店铺门头、内部均突出使用“光头强”人物形象标识及宣传语。

华强公司认为,农某、和某堂公司、春某泉公司、冯某的前述行为具有明显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恶意,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地点: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结果:“光头强”动漫角色形象具有独创性及一定的审美意义,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和某堂公司、春某泉公司在品牌设计、宣传、招商加盟过程中使用了多张“光头强”图案,冯某为“光头强茶铺”担任品牌宣传大使,均构成实质性相似,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故三被告的行为均侵犯了华强公司的著作权。

农某在明知多个“光头强”商标因华强公司提出异议而不予注册的情况下,三被告仍继续使用进行招商加盟,不当借助了《熊出没》系列动漫作品在公众中的影响力,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且主观恶意较为明显。

法院认定,四被告属于共同侵权,应停止侵权并对各自实施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白云法院一审判决:农某、和某堂公司、春某泉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光头强”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某堂公司、春某泉公司、冯某立即停止侵害华强公司享有的“光头强”动漫角色形象著作权的行为;农某、和某堂公司、春某泉公司共同赔偿华强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含合理费用),冯某在5万元的范围内与农某、和某堂公司、春某泉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农某、和某堂公司、春某泉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经典IP形象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经营者在商业运营中,将经典形象在有形物质载体上再现,或通过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提供,都属于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必须事先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出于商业目的使用载有美术作品的复制件,能够起到聚集人气、吸引顾客的作用,亦超出了著作权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范围。

此外,店铺运营过程中大量使用经典IP元素,不仅构成著作权侵权,还可能因攀附商誉、造成公众混淆而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尽管经典IP形象具有巨大的商业吸引力,但经营者在追逐市场红利的同时,也需严守法律边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强蹭热度

●借直播平台引流自家网页

●交友网站被判赔30万元

“××直播”(化名)是一家互动直播平台,A公司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交友”(化名)网站的运营主体为B公司。为推广网站,B公司购买了某网络搜索引擎平台的竞价排名广告服务,并主动选择将“××直播”设置为广告关键词,使公众在该搜索引擎搜索以上关键词时,“××交友”网页链接能够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的第一条或显著位置,链接标题和网页描述中出现大量包含“主播直播”等内容的表述。

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遂诉至番禺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地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结果:本案中,B公司为获得流量和增加交易机会,在推广其经营的“××交友”网站时,设置“××直播”等关键词,并在链接标题和网页描述中进行使用、展示,使搜索相关关键词的公众在看到该搜索结果广告链接时产生了一定的混淆,会让人误以为“××交友”网站与“××直播”是同一平台或存在关联,B公司的行为侵害了A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根据案涉商标的知名度、侵权持续时间、具体侵权情节、被告主观过错等因素,番禺法院作出判决: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法官提醒,企业经营应以诚信为要,企图通过傍名牌、搭便车、蹭热度等方式提升影响力只会得不偿失,触犯法律的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甚至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广大网民日常使用搜索引擎时要注意辨别搜索结果,若发现异常,应及时向平台反馈或向相关监管部门举报,共同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采写:新快报记者 高京 毛毛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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