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不缴社保的用工约定无效

内容摘要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回应司法实践需求,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司法解释回应实践中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判断标准的争议,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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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回应司法实践需求,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司法解释回应实践中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判断标准的争议,明晰了应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避免用人单位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

针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转包、分包、挂靠、混同用工、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现象,司法解释明确承包人、被挂靠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明确混同用工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则,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

为促进人才有序流动,司法解释规定,在劳动者未知悉、接触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也不生效,对劳动者没有拘束力。在劳动者属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的情况下,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竞业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等内容应与劳动者知悉、接触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相适应,超过部分无效。

同时,人民法院坚持依法衡平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利益。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双方约定向劳动者提供特殊待遇后,劳动者未按约定提供一定期限的劳动,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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